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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出借權登記系統LOG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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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
  • 1.第二階段試辦公共出借權,係依ISBN中心所著錄之著作人(包含著者、合著者及譯者)及出版者作為發放對象。
    2.因此如該繪者著作人,為本國人,即可以申請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,符合補償酬金發放著作須在臺灣出版且具ISBN,並依法送存之紙本圖書,故目前電子書無法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,符合補償酬金發放著作須在臺灣出版且具ISBN,並依法送存之紙本圖書,故目前雜誌無法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1. 第二階段試辦公共出借權,係依ISBN中心所著錄之著作人(包含著者、合著者及譯者)及出版者作為發放對象。
    2. 因此如該繪者著作人,為本國人,即可以申請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,符合補償酬金發放著作須在臺灣出版且具ISBN,並依法送存之紙本圖書,故目前電子書無法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,符合補償酬金發放著作須在臺灣出版且具ISBN,並依法送存之紙本圖書,故目前雜誌無法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1.第二階段試辦公共出借權,係依ISBN中心所著錄之著作人(包含著者、合著者及譯者)及出版者作為發放對象。
    2.著作人及出版者應為補償酬金發放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,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。
    3.著作人已故、法人或民間團體已解散之著作,不再發放補償酬金。
    4.政府機關(構)、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。
  • 參照國際案例,公共出借權的核心為保障著作人權益,故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規定,著作人逝世後,該書將不再發放補償酬金。
  • 參照國際案例,公共出借權的核心為保障著作人權益,故依據第二階段試辦計畫規定,即使出版社已解散,著作人仍可領取補償酬金。
  • 1.補償酬金的發放對象限具中華民國身分證,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、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。
    2.如該「著作團隊」未正式申請立案,則無法以該身分申請補償酬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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